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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事故車判定基準
1.車頭部份:凡維修範圍為前避震器座之內者,及前大樑變形需校正、整修或更換判定之。
2.車尾部份:凡維修範圍為後尾板(含)之內者,只要更換過,判定之。
3.車身底盤部份:所有車身結構,只要更換過或整修過,判定之。
4.車側部份:凡A、B、C柱及兩側戶定有更換過或整修過,判定之。
5.車頂部份:更換過車頂時,判定之。
6.排外條款:車身門皮或葉子板,前後保險桿有更換過或維修過;車頂鈑噴過,不列入事故車之範圍。
重大事故基準規範說明
1.左、右側A、B、C柱位置,有切割之維修現象,或者更換校正作業現象。
2.E與F;G與H(左右側A、B、C柱)兩條基準線交集之內部範圍(#字型範圍),因撞擊事故波及導致之最終受損處,已產生龜裂、變形或者有鎚打、切割、焊接及更換校正作業。
3.前後大樑位置,有切割、校正、龜裂、鎚打、焊接之維修痕跡。
原文出處https://bbs.8891.com.tw/forum.php?mod=viewthread&tid=17364&extra=page%3D2